9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发布时间:2022-09-06 14:34:42  |  来源:源点credit  |  专栏:信用动态

随着9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银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加强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另一方面,强化诚信信息填报,加强风险防范。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方面,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对存在诚信问题、严重负面舆情、重大经营风险、错综复杂集团化运作等问题的申请机构,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级 · 新规


《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难点问题、群众关切和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和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规范了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范围;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设置了专章,在制度设计层面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作了规定;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开展诚信教育;国家机关应当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查询和利用。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市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


《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重庆市慈善条例》


《重庆市慈善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信用制度,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涉农信息整合共享机制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农户信用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满足乡村振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依法实施信用激励等措施。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用承诺制度,将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安徽省消防条例(2022修订)》


《安徽省消防条例(2022修订)》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火灾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汽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包括对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内容;评价实行扣分制,总分1000分,按得分情况评定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5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可以依法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磷石膏以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项目,对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事项,企业可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验收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企业及其承诺的内容。


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验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履行承诺事项。


企业曾不履行承诺事项或者存在其他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发现存在与承诺不一致的,予以告知提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依法撤销有关许可决定或者取消相关资格,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八)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修正)》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即:“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协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大数据应用,实现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等基础信息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共享。


市级 · 新规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度,将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予以记录,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注册、入股、实际控制或者管理多家旅行社的,其中一家旅行社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关联社应当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人员,两年内不得享受各级各部门实施的扶持、奖励、评先及其他优扶政策。



《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


《承德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六)负责全市旅游和文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示。



《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日常经营活动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机制和服务项目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人进行信用评价和服务项目考核,信用评价和服务项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负责监督查处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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